据新华社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护照法》确立了公安机关出入境内外管理机构签发普通护照的法律主体地位。 《护照法》规定,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主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内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所属组织,人事管理和行政意见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国等)。 《护照法》缩短了普通护照的办理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内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办理护照时限是30天,地处偏僻、交通不便为60天。《护照法》规定了普通护照的办证时限为15天,偏远地区或交通不便的地区为30天。《护照法》还规定了普通护照不同的有效期,即:未满16周岁的人员所持普通护照有效期为5年,16周岁以上的为10年,同时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公约》的规定,取消了护照延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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